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480号
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轻纺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明荣,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甫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7812元及违约金23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底前给付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7812元。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则被告需支付违约金2302元,原告有权按总额40114元就未付款申请一并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沈甫源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祝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