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270号

原告:王云杰,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长安镇东陈村王家39号。

委托代理人:祝社良,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轻纺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明荣,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云杰诉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美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立即给付欠款45270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云杰欠款452705元。此款,由被告于2009年6月底前给付202705元,同年7月底前给付150000元,同年8月底前给付100000元。如被告到期不付,则原告有权就未付款一并申请执行,被告且仍需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40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合计691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美娟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