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762号
原告:浙江超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星桥街道佛日坞。
法定代表人:徐兴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萍,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燕,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轻纺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明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超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海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承建工程之需多次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共计货款914231元。至今,被告已付货款580000元,尚欠货款334231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34231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调解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超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4231元,原告浙江超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按270000元结算,此款,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前付清。若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清,则支付原告浙江超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65000元。
二、原告浙江超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92元,减半收取36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50元,合计6246元,由原告浙江超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杨 海 达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 国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