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273号
原告应长松,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伟民建筑机械租赁站业主,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景园一区124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勤、郑克坚,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轻纺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明荣,总经理。
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长松诉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应长松租赁费88397元,于2008年11月1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支付给原告应长松违约金4685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7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沈 澄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郑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