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华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1127号
原告:嘉善华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里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轻纺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明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华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华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华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华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用28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