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盛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盛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特振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1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盛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西环路中段305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特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西段。
关于河南嘉盛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金特振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21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2020年6月12日申请人河南嘉盛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21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马祥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师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