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2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金达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五陵村。
法定代表人:宋艳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超敏、董文杰,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盛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青林,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新金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嘉盛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新金达塑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