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保9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六区3号楼。
负责人:张志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东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广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办事处石硼村。
法定代表人:孙东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界石镇西院下村东。
法定代表人:于兆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靖宇县靖宇林场。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广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爱民,男,1971年0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孙爱娜,女,1971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华威矿业有限公司、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吉林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孙爱民、孙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2)鲁7101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华威矿业有限公司、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吉林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孙爱民、孙爱娜的银行存款274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