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02民初701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0号。
负责人:隋岳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娜,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界石镇西院下村东。
法定代表人:于兆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军石村58号。
被告:寇丽,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体育馆路469号1单元1402号。
被告:于俊,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690号2单元2402号。
被告:林英,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690号2单元2402号。
被告:孙爱民,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东泊子村954号。
被告:孙爱娜,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东泊子村954号。
以上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竟,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寇丽、被告于俊、被告林英、被告孙爱民、被告孙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万元,同时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2.判令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88500元;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高新区航天路以北、海兴路以西、航天小区以东、北邻东泊子村的在建工程,【权证编号(土地使用权):烟国用(2010)第6007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号:鲁(2017)烟台市高不动产证明第0001999号】折价或者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寇丽、被告于俊、被告林英、被告孙爱民、被告孙爱娜对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1461202028012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127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20年3月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寇丽、被告于俊、被告林英、被告孙爱民、被告孙爱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上述八被告为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6日止的期间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由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担保原告在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的期间内与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担保的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2017年4月14日,该抵押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设立。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288500元。2020年3月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270万元。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万元,同时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
二、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从2021年7月21日起至本期实际还款之日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具体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息30万元;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自前一期还款之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以及自前一期还款之次日至本期还款之日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于2023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全部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具体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三、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20000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付清;
四、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位于烟台高新区航天路以北、海兴路以西(农业大学以西)、航天小区以东、北邻东泊子村的在建工程,【权证编号(土地使用权):烟国用(2010)第6007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号:鲁(2017)烟台市高不动产证明第0001999号】折价或者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超过三十日,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决定就本案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且九被告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律师费原告按照288500元计收;
六、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寇丽、被告于俊、被告林英、被告孙爱民、被告孙爱娜对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二、三、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866元,被告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寇丽、被告于俊、被告林英、被告孙爱民、被告孙爱娜共同负担。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九被告于2021年8月25日前径行支付给其49866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春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