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42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沈亮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东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界石镇西院下村东。
法定代表人:于兆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爱民,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东泊子村954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东泊子村954号。
上述七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竟,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孙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602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孙爱民、***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2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孙爱民、***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孙爱民、***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