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21)第19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本案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