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55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
负责人:高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东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界石镇西院下村东。
法定代表人:于兆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菊花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爱民,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孙爱民、***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百事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文登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烟台福爱集团有限公司、孙爱民、***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0万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