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航工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舟山市港航工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舟山市东华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港航工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港务大厦B座709-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5517584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东华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沿山路2号,织机构代码:9133090278773143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舟山市港航工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舟山市东华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2014)浙舟知初字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港航工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告被执行人书等。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和浙江省高院“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联系方式,申请人表示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沿山路2号进行实地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在此处生产经营和办公。 5.因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和罚款5万元。 6.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港航工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舟山市东华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表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