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3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玉景花园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31826K。
法定代表人:曹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1号金浩源6号厂房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31985T。
法定代表人:曾建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8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绿电公司向禾望公司支付货款496万元;二、绿电公司因逾期支付货款需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补偿禾望公司,其中,以货款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2019年6月28日止为28170元,以货款4.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436.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54.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三、绿电公司因逾期支付货款需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所欠金额每周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禾望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以货款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2019年6月28日止违约金为15.25万元,以货款4.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436.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54.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四、由绿电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绿电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禾望公司货款4960000元;二、绿电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禾望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付货款违约金为140383.56元;对于未付货款4960000元,应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36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4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禾望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47785元,减半收取23892.5元(禾望公司已预交57996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34103.5元),由禾望公司负担141.5元,绿电公司负担23751元。
绿电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二、禾望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二审期间,绿电公司确认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起止日期均没有异议,并变更其上诉请求为: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二、禾望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禾望公司辩称: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绿电公司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依法调低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未有过高之处。绿电公司上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过分低于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上诉人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受理费57996元,由本院退还56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琛
审判员**
审判员*明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