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18410号
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1号金浩源6号厂房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31985T。
法定代表人曾建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正雄,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玉景花园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31826K。
法定代表人曹锐。
委托代理人喻怀云,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鄢正雄、被告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460,000元;2、判令被告因逾期支付货款546,000元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偿原告,补偿标准以54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为24,014元;3、判令被告因逾期支付货款4,368,000元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偿原告,补偿标准以4,3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143,56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546,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以54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每周千分之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为141,96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4,368,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以4,3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每周千分之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829,920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共计6,599,456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96万元;2、判令被告因逾期支付货款需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补偿原告,其中,以货款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止为28,170元;以货款4.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436.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54.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3、判令被告因逾期支付货款需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所欠金额每周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中以货款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止违约金为15.25万元;以货款4.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436.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货款54.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元谋河外二期20MW光伏电站项目箱逆变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4套1.25MW集中式箱逆变一体机,合同总价为5,460,00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能顺利投入运行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到货总金额80%的验收款(支付验收款的时间最迟不超过2018年7月30日),双方商定按合同实际到货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于EPC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1年无质量问题30日内以电汇或6个月内的承兑汇票方式付清给原告(无息,支付质保金的时间最迟不超过2019年7月30日);合同第2.3条还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期付款,除了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予以补偿外,延迟一周以上的,按照延迟每周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24日、2018年6月29日分三次将合同所涉14套设备交付给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9日对账确认被告所欠货款总金额为5,460,000元,其中已到期未付金额为4,914,0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被告尚欠原告4,960,000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切实履行。现双方已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60,000元未付,被告拖欠未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立即支付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已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按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4月27日前支付10%的预付款即546,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80%验收款即4,368,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0%质保金即546,000元,故被告应付的违约金应分两部分计算,其中对于已付货款500,000元,应以该款为基数,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为140,383.56元(500,000元×24%+500,000×62天÷365天×24%元);对于未付货款4,960,000元,应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36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4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涉案设备尚有90%未使用,事实上并未验收,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上述已经获得支持的违约金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时付款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故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60,000元;
二、被告昆明绿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付货款违约金为140,383.56元;对于未付货款4,960,000元,应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36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4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785元,减半收取23,892.5元(原告已预交57,996元,本院予以退回34,103.5元),由原告负担141.5元,被告负担23,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倩(兼)
书记员 莫 莹 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