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68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1号金浩源6号厂房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31985T。
法定代表人曾建友。
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丘城金界步行街一期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K6NNB8N。
法定代表人陈瑶。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5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2680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丘北天朗光伏发电项目现场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21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方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方负担),但目前暂不具备处分的条件。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圣春
审判员  张永兵
审判员  廖芳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