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41438号
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1号金浩源6号厂房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31985T。
法定代表人曾建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冶秀。
被告一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C座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0856T。
法定代表人林晓。
被告二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北楼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EKCK9D。
法定代表人王飞跃。
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望科技)诉被告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建设)、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越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禾望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琳、覃冶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复兴建设、众越电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望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共计人民币278176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65196.52元(暂计至2020年8月6日,并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请中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176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开始计算;以6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4日开始计算。具体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复兴建设于2018年5月签订《逆变器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复兴建设向原告购买逆变器产品,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合同项下全部设备,被告收货后未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尚欠付货款及质保金2781760元。被告复兴建设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众越电力是复兴建设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约规定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复兴建设的,应当对复兴建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复兴建设、众越电力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原告禾望科技作为卖方、被告复兴建设作为买方,双方签订《丰宁满族草原乡30MW光伏发电项目逆变器采购合同》,约定购买规格型号为HPSP1000的1MW集散式逆变器10台、规格型号为HPSP2000的2MW集散式逆变器10台,价款合计605万元,价款包含产品及配套备件费用、包装费、装运费、运输及保险费、技术服务费、质保期内售后服务、保修、税费等与合同卖方的义务及费用;付款方式为现金电汇、6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且卖方向买方提供等额正本收据后,支付合同总额10%即605000元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现场表观验收合格后10个月且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80%即484万元到货款;全部货物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或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12个月或到货之日起21个月(先到先行),买方对质量无异议后按实无息支付合同总额10%质保金605000元;质保期从项目竣工验收且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5年或到货之日起63个月(先到为准);交货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全部货物到达现场,第一批货物《发货通知单》下发后3日内达项目现场,接货人李荣军;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迟交部分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买方承担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合同签订后,2018年6月6日复兴建设李荣军在《送货单》上确认实收2MW逆变器9台,附件1件,出厂检验报告2袋,大部分逆变器存在碰撞掉漆现象,希望厂家及时处理;2018年6月8日,复兴建设李荣军在《送货单》上确认当日到场2MW逆变器1台,汇流箱240台,缺少汇流箱安装支架,请厂家尽快发安装支架到场;2018年6月14日,复兴建设李荣军在《送货单》上确认实收逆变器10台、汇流箱119台,钥匙20把。
2018年6月14日,复兴建设向禾望科技发送书面通知确认涉案合同规格型号为HPSP1000的1MW集散式逆变器10台、规格型号为HPSP2000的2MW集散式逆变器10台,已办妥收货验收及入库,请禾望科技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禾望科技开具金额为102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金额为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以上发票金额共计605万元。
禾望科技陈述,其于2018年6月15日将金额为605万元的发票邮寄给复兴建设,但因销售人员离职,现无法提供邮寄凭证。
2019年12月10日,禾望科技制作《对账及催款函》称截至2019年9月30日复兴建设欠付禾望科技3524980元款项中2919980元已到期,要求复兴建设收函起10个工作日内核对账款并回复,及时付清全部到期欠款或提供双方认可的付款计划。上述催款函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EMS投递至北京顺义马坡金蝶软件园204,催款函复兴建设未予签收,物流信息显示于2019年12月21日退回禾望科技。
2020年6月2日,禾望科技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称截复兴建设欠付禾望科技到期货款本金3224980元,要求复兴建设收函10日内支付货款本金。上述律师函于2020年6月2日通过EMS投递至北京市顺义区地址,物流信息显示2020年6月3日丰巢代收。
禾望科技确认,复兴建设于2018年支付了预付款605000元,于2019年5月15日支付100万元,2019年7月支付50万元,2019年9月支付40万元、20020元,2020年4月支付30万元,2020年6月支付443220元。
2020年9月18日,复兴建设向禾望科技出具《付款计划书》称合同约定范围内设备已全部货到项目现场且投运,合同总额605万元,复兴建设已支付3268240元,尚有2781760元未支付,现提供支付计划如下:2020年10月支付281760元、2020年11月支付50万元、2020年12月支付50万元、2021年1月支付50万元、2021年2月支付50万元、2021年3月支付50万元,所有货款支付后仍保留设备运行中出现问题相关责任的权利。
禾望科技陈述,复兴建设出具《付款计划书》后未支付任何款项。
另查,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复兴建设成立于2009年11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林晓,股东众越电力(持股100%)。2019年12月16日,股东由天宏阳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变更为众越电力(持股10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复兴建设、众越电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禾望科技与复兴建设签订的《丰宁满族草原乡30MW光伏发电项目逆变器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禾望科技提交的送货单及复兴建设出具的书面通知能够确认禾望科技已向复兴建设交付约定设备并经验收合格,且经双方核算复兴建设欠付禾望科技包含质量保证金在内货款总计2781760元。依据《付款计划书》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可知,质保金最迟于2021年3月届至履行期限。复兴建设作为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未举证证明其已付款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禾望科技的主张。禾望科技主张复兴建设支付货款278176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复兴建设应全部货物到场表观验收合格后10个月且禾望科技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484万元;于全部货物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或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12个月或到货之日起21个月(先到先行)支付质保金605000元。禾望科技主张484万元货款履行期限自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开具的发票送达复兴建设的具体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复兴建设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付款计划书》,最迟至此时复兴建设确认484万元履行期限届至,本院酌定欠付货款中2176760元应自2020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虽然复兴建设确认2018年6月14日收到全部货物,支付质保金履行期限至到货之日起21个月即2020年3月14日届至,但质量保证金支付亦以开具发票为前提,故,质量保证金60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应自2020年9月18日起开始计算。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禾望科技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复兴建设应向禾望科技支付货款(含质保金)2781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以2781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605000元。
关于众越电力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复兴建设为众越电力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众越电力作为独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复兴建设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对被告复兴建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含质保金)人民币2781760元;
二、被告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7817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605000元);
三、被告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576元,由两被告负担。受理费3357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5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娄   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璐(兼)
书记员 李 玉 婷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