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454号
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湖滨苑社区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五号楼四楼东。
法定代表人:郭永贵。
被申请人:江苏天晶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3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孟威。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天晶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6912号。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晶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晶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