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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302号
原告:***,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逸俊,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告: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3038687E,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五号楼四楼东。
法定代表人:郭永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祥,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陈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澄,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元,由***承担。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