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敦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兰仲保字第10号
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临沂敦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73号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沭河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临沂敦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9月18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仲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三、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洪展
审判员*建军
审判员诸葛少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