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59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农惠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庄村327国道与工业二路交汇处向北500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QXC38R。
法定代表人:凌在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4B122B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NL2G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驰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时代**楼**1603信用代码:91410100MA9FPKEM7F。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工业园区**基地代码:9153400106156280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马街街道办事处205办公室:91530112MA6NGTUK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农惠农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驰如贸易有限公司、***注建材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农惠农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驰如贸易有限公司、***注建材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驰如贸易有限公司、***注建材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农惠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