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4民初616号
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云波第二股份合作社统建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九龙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平县腊山街遒花海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平九龙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郎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