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1民初409号
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波第二股份合作社统建房8幢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3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承诺8月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08元,由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