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103民初4262号
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波第二股份合作社统建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2929元;2、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广告材料,2017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被告)欠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原告)亚克力、雪弗板材料款79929元,确认货已全部收到,且款未付。经原告催收,被告支付了27000元货款,至今仍拖欠52929元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1、欠条;2、材料款明细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形式合法,且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核对原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2,因系原告单方制作且其上内容无法与证据1印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亚克力、雪弗板材料款79929元,货物已收到,款项未支付。《欠条》出具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7000元,尚欠52929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实际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但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5292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29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长江丽
人民陪审员侯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