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6264号
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波第二股份合作社统建房8幢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2元,减半收取3526元由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526元退还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