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

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03民初12010号
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波第二股份合作社统建房8幢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系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娅萌,系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
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顾娅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其他款项24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所欠货款及其他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9334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3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30万元的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应收款、应付款、现金银行余额及大理分公司租用房屋使用权,在签订协议时支付货款5万元,剩余25万元分12期支付,前11期每期2万元,最后一期支付3万元,自2019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2020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双方确认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应收款、应付款、现金银行余额及大理分公司租用房屋使用权,且被告已投入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55000元货款,尚欠245000元,承诺自2020年4月起每月25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所有未付款项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当期违约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2020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尚欠244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买卖协议书》《协议》《承诺书》《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本院经核对原件后,结合证据形式及内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出资300000元购买原告大理分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货款50000元,剩余250000元分12期支付,前11期每期20000元,最后一期支付30000元,自2019年1月开始每个月25日前支付。2020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自2020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汇款金额最少5000元到原告指定账户。2020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载明确认原告已于《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买卖协议书》签订之日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等价值逾300000元的财产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按照300000元进行交易,协议书签订次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货款,2019年7月31日支付了5000元,剩余款项245000元未支付,被告承诺对于拖欠原告的245000元自2020年4月起每月25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正,直到付清为止;关于被告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等约定若被告方有任何一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未还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剩余未付款项自当期违约之日起按照月息2%每月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且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调证费等相关费用。因被告未按照《协议》支付货款,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产生律师代理费14300元。
原告当庭自认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支付了1000元货款,尚欠244000元货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所提交《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买卖协议书》《协议》,可证实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等财产,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应如约支付全部价款,原、被告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协议》,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5000元货款,并承诺自2020年4月起每月25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整,直到付清为止。经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元,尚欠244000元未付。因被告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支付货款情况,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由被告支付货款244000元(300000元-55000元-1000元=24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所欠货款24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应付款次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且原告因本案诉讼实际产生了律师代理费,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4300元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4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30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市鑫峰喷画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8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涂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