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派大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海派大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4535号
原告:四川海派大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98号1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军,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海派大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海派大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派大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海派大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原告四川海派大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