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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春林预制厂与宁夏兆信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522民初1113号
原告:海原县春林预制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负责人:马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男,生于1990年6月20日,回族,初中文化,系该公司职工,宁夏吴忠市人,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兆信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纳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原县春林预制厂与被告宁夏兆信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原县春林预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原县春林预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原县春林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李文珍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赵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