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

张店区秀娟建材经营部、***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商场西街80号万通大厦103号。
负责人:***,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原审被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青龙山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秀娟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91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秀娟建材经营部上诉称,一、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主体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淄博市***,故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被上诉人故意将原审被告列为本案当事人,而原审被告并不在本案涉及的加工定作合同关系中,被上诉人明显是在利用原审被告的住所将管辖权确定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其行为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淄博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定作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因本案未签订书面的定作合同,关于定作合同的承揽人可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产品订货单、报价明细表、订单分解某、生产计划表初步确定。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中部分证据加盖“盛达木门淄博直营店销售专用章”,在产品订货单、订单分解某、生产计划表中也明确写明“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山东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因此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盛达木门淄博直营店”、“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系定作合同的承揽人,被上诉人据此以***秀娟建材经营部、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被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淄博高新区,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秀娟建材经营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鹏
审判员*宁
审判员胡晓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伊凯
代理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