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

***与张店区秀娟建材经营部、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91民初1223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秀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商场西街80号万通大厦103号。
经营者:***。
被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青龙山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玲诉被告***秀娟建材经营部、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秀娟建材经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淄博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秀娟建材经营部、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单未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秀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位于淄博市***,但被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淄博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淄博高新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秀娟建材经营部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秀娟建材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