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13810号
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