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917号
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11643D。
法定代表人:韩诚田,董事长。
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725294。
法定代表人:王金生,总经理。
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