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

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91民初736号
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辉,被告天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朋勇、李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天大公司向本院提交勘验申请书,要求至涉案工程所在地勘验木门现状及存在的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工程竣工至今已超过三年,且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已无法区别木门现存问题与木门质量或安装与后期使用的关联性,本院对其勘验申请不予准许。 庭审中,盛达公司主张工程量为629085元+8800元=637885元,减去天大公司已支付的601425元,剩余质保金36460元,要求天大公司予以支付。天大公司认可工程量为629085元+4000元=633085元,减去已支付的601425元,主张剩余质保金为31660元。盛达公司对其主张的迟延利息300元及交通费500元,主张系大约计算,要求天大公司按期支付即可。天大公司主张质保金为无息支付,且盛达公司未履行质保义务,无权主张迟延利息及交通费。 本院认为,盛达公司与天大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盛达公司与天大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履行。关于竣工日期,本院认为,盛达公司提交照片主张涉案工程至2016年8月已实际竣工,但该照片打印件不清晰,且天大公司对该日期不予认可,认可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份,故本院确认涉案工程总体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份。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三年,故本院确认质保期应自2016年11月起计算三年,至2019年11月份质保期届满,则天大公司应自2019年12月1日起7日内向盛达公司支付质保金。天大公司辩称因盛达公司承揽木门等存在质量问题,故未予支付质保金。本院认为,盛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保质期内向盛达公司就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维修主张权利,故本院对盛达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质保金数额,本院认为,盛达公司虽提交2016年6月27日工作联系单主张6层、7层门套、1层垭口套、修漆费用、运费及车费共计8800元由天大公司承担,但在双方最后于2017年1月4日签订的《项目承包结算单》中最终确认6层、7层门套、1层垭口套、运费及车费共计4000元,该项目承包结算单应视为对工作联系单的变更,故本院确认涉案工程最终工程量为629085元+4000元=633085元,减去已支付的601425元,剩余质保金为31660元。综上,天大公司应向盛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1660元。关于盛达公司主张的迟延利息及交通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盛达公司提交了木门样式/颜色确认单一份、加工承揽合同一份、企业变更情况一份、工程量计算表一份(复印件)、工作联系单一份、项目承包结算单两份、工程量计算表一份、工程竣工标志牌照片打印件一份、客户明细账三页(打印件);天大公司提交项目承包结算单2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淄博崇正达家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5张、关于楼内木门维修的函1份,照片21张、收条1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2020年3月24日被告代理人拍摄的现场照片45张、光盘一份(含2020年3月24日被告代理人录制的闭门视频7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28日,甲方(定做人)天大公司与乙方(承揽人)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盛达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淄博盛达公司对济南高新区交警大队车管服务中心项目实木复合门、垭口套、木质防火门等供货安装,合同价款约定为600750元;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因产品制造问题出现的开裂、变形等由乙方负责,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人为损坏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产品质保期三年;付款方式:实木复合门及垭口套货到现场,付款至50%,安装完毕付至70%;木质防火门预付款20%,货到现场付至70%。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质监站验收合格30日内实木复合门付至80%,木质防火门付至90%;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7日内付至95%,余5%质保期满后7日内无息付清。该合同还对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质量及加严标准、安装及供货进度、生产厂家、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安全等内容进行约定。 2016年12月20日,淄博盛达公司与天大公司对装饰门签署《项目承包结算单》,确认实木复合单开门、实木复合子母门、实木复合双开门、实木复合门套、甲乙级防火门、丙级防火门、防火门套工程量共计629085元。2017年1月4日,双方对装饰门维修签署《项目承包结算单》,确认6层7层门套、7层垭口套、运费及车费工程量共计4000元。宗学明、郭光辉分别在上述两份《项目承包结算单》签字确认。盛达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至2016年8月份竣工,天大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至2016年11月份竣工。淄博盛达公司向天大公司开具金额为633085元发票。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6月21日,天大公司向淄博盛达公司支付共计601425元。 又查明,淄博盛达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变更名称为“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
一、被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货款3166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原告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亓连广
书记员  宿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