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791号之一
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200号院内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661311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1164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鲁0391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山*****家居有限公司的财产。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家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