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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山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791号 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200号院内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萌烨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