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崇正盛达家居有限公司

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1577号
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56元,减半收取19078元,由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