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2民初7323号
原告:台州安耐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中路568号3楼。
法定代表人:顾正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黄龙工业区黄龙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安耐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台州安耐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安耐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安耐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项海宝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欣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