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23民初2382号
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黄龙工业区黄龙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
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5520元(利息从2017年1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8月9日止,余利息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借款4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无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借款46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童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