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3民初1846号之一
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黄龙工业区黄龙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樟湾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浙江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7元(已减半),保全费2270元,合计5477元,由原告浙江兴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骆观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何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