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2民初6459号
原告:杭州福斯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1幢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海潮路53号33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福斯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福斯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福斯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