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铜井北庄建筑安装工程队

原告江宁区铜井北庄建筑安装工程队与被告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5民初19436号
原告:江宁区铜井北庄建筑安装工程队,组织机构代码L0248528-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北庄村。
经营者:戴国文,男,1948年6月1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16287932M,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
法定代表人:周坤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其洲,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99007E,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江苏方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江苏方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宁区铜井北庄建筑安装工程队(以下简称铜井北庄工程队)与被告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利荣公司)、被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井北庄工程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虎,被告乔利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其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滨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井北庄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乔利荣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830557.71元;2.判令滨江公司在未付的盛江花苑六期社区中心工程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6日,滨江公司与南京荣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由荣旺公司承接滨江公司发包的盛江花苑六期社区中心工程。实际上,其无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挂靠荣旺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实际由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由滨江公司审计,审计价为1873042.71元。被告已支付1042485元,尚欠830557.71元。其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乔利荣公司辩称,铜井北庄工程队诉称的事实和欠款金额均属实,其目前没有支付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滨江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由其投资建设,由荣旺公司承包,是否存在违法转包等情形不清楚。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价款为1873042.71元,其已付1342490元。其与荣旺公司之间有诸多工程及工程款支付往来,账面反映不欠荣旺公司工程款。现工程审计结算报告尚未送达给其,付款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1年8月6日,滨江公司(发包方)和荣旺公司(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滨江公司将盛江花苑六期社区中心工程发包给荣旺公司,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实际开竣工日期以发包方批准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为准。二、合同价款79万元,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原投标报价不作为结算依据,实际工程造价待竣工后按实结算,由发包人和监理共同签证,计价方式为:基础及地下车库土方挖运1km(含)以内综合单价15元/立方米,远距每增加1km综合单价增加1.5元,20元/立方米封顶。该综合单价含开挖、装车、运输等全费用,且综合考虑土方、淤泥及石方,作为包干价执行不再调整,且以上单价仅限于六期复建房基础及地下车库土方。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基础出正负零支付合同价款的10%,主体标准三层顶结束支付合同价款的5%,主体标准层六层顶结束支付合同价款的5%,主体标准九层顶结束支付合同价款的5%,主体封顶支付合同价款的5%,装饰施工阶段支付合同借款的10%,竣工验收合格再支付合同价款的10%,竣工结算审计定案后,付款不少于结算价款的60%,商品砼付款不在上述付款比例中,剩余工程款(扣除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在竣工结算完成后两年内分期支付,保修金在质保期届满无问题后无息支付。
同日,荣旺公司(甲方)和铜井北庄工程队(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一、甲方将盛江花苑六期社区中心工程交由乙方承包,合同价款暂定79万元,最终价款按工程实体实际发生费用按实结算,以建设单位最终审计为准,工期300天。二、承包方式。1、承包的工程内容为甲方与滨江公司签订盛江花苑六期社区中心工程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甲方作出的投标承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补充协议等与工程有关的权利义务的全部内容,乙方自愿无条件执行并完成。2、乙方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担全部施工,采取乙方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乙方承担因本项目承包经营和施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各种开支费用等,承担承包风险并享有承包利润。……。5、特别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构成直接的工程款结算关系,如果发包方未能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承担向乙方的付款责任,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6、乙方按工程决算总价款(包括附属及另行工程)的2%向甲方上缴管理费(不含税,税金由甲方另行代扣代缴),凡因本工程施工而发生的应上缴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以及所有项目人员工资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税费等一切费用。……。合同另对甲乙双方的职责、施工管理、农民工工资、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同日,铜井北庄工程队出具《项目承包负责人承诺书》,确认戴国文为案涉工程的项目承包负责人,负责该工程的经营和施工管理,并对相关事项作出承诺,戴国文也签字确认。
同日,铜井北庄工程队出具《项目部资料章使用规范与承诺》,向荣旺公司申请刻制项目部资料章由承诺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铜井北庄工程队组织进行了施工。
2016年4月22日,荣旺公司、滨江公司就盛江花苑六期社区中心工程签订《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结算审定单》,确认开竣工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2013年4月25日,审定总价为1873042.71元。铜井北庄工程队经营者戴国文在施工单位一栏签字确认。
2016年4月23日,荣旺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有盛江花苑六期社区中心工程由其分包给铜井北庄工程队,铜井北庄工程队包工包料施工,由荣旺公司收取项目总价的2%分包管理费,剩余款项均为铜井北庄工程队分包费用并自负盈亏。目前,该项目已经竣工并审计结束,最终审计价为1873042.71元,截止2014年1月,其从滨江公司收取工程款1042485元,剩余830557.71元均为铜井北庄工程队的分包费用,该费用的管理费已经收取,故滨江公司下欠工程款830557.71元均为铜井北庄工程队分包费用。
2017年7月19日,南京荣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乔利荣公司。
另查明,铜井北庄工程队不具备案涉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乔利荣公司已支付铜井北庄工程队工程款1042485元。滨江公司已支付乔利荣公司案涉工程工程款1094485元。
庭审中,铜井北庄工程队陈述其经营者戴国文一直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实际施工及工程结算,以乔利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以乔利荣公司名义开具了工程款发票,税款由其经营者戴国文缴纳。
上述事实,有《补充协议书》、《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就铜井北庄工程队与乔利荣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一、铜井北庄工程队经营者戴国文一直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实际施工及工程结算,也就是说案涉工程从承接到招投标,再到实际施工,直至结算,戴国文均直接参与其中;第二、铜井北庄工程队不具备案涉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以乔利荣公司名义参与招投标,最终由乔利荣公司与滨江公司签订合同。第三、铜井北庄工程队与乔利荣公司签有《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项目承包负责人承诺书》,约定荣旺公司收取铜井北庄工程队管理费,实际施工均由铜井北庄工程队负责。综上,本院认定铜井北庄工程队与乔利荣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鉴于此,《补充协议书》、《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4月25日竣工,并交付滨江公司实际使用,乔利荣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欠付款项830557.71元均为铜井北庄工程队分包费用,《补充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条件现已成就,故铜井北庄工程队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向乔利荣公司、滨江公司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滨江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134249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已付乔利荣公司案涉工程工程款1094485元,故滨江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778557.71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滨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宁区铜井北庄建筑安装工程队工程款830557.71元;
二、被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的盛江花苑六期社区中心工程的工程款778557.71元范围内与被告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宁区铜井北庄建筑安装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6元,由被告乔利荣公司、被告滨江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冯晓华
人民陪审员  何润请
人民陪审员  马宗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韩文涛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