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2637号
原告江宁区铜井北庄建筑安装工程队,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北庄村。
经营者戴国文,男,1948年6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远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广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庙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玉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宁区铜井北庄建筑安装工程队(以下简称北庄建筑队)诉被告南京广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积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庄建筑队的业主戴国文及委托代理人王远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积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庄建筑队诉称:其曾承包建设了被告广积通公司的职工宿舍楼,其建成竣工后已交付给广积通公司。广积通公司除已付款项外尚欠其工程款2368000元一直未付。现其诉至法院,要求广积通公司给付工程款2368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的标准计算)。
被告广积通公司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北庄建筑队曾承包建设了被告广积通公司的两幢连体三层职工宿舍楼,工程竣工后北庄建筑队已将职工宿舍楼交付给广积通公司。2013年10月19日,经结算,广积通公司向北庄建筑队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北庄建筑队工程款2466000元,同时出具还款计划定于2013年12月1日还一半工程款,2014年12月1日还清剩余工程款。此后,广积通公司仅于2014年1月给付98000元,余款2368000元至今未付。因广积通公司未按约给付余款,北庄建筑队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北庄建筑队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上述事实,欠条、还款计划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北庄建筑队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广积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属无效合同。但是北庄建筑队所承建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广积通公司亦出具欠条对工程余款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还款计划,故北庄建筑队有权获得工程余款。现北庄建筑队要求广积通公司给付工程款236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广积通公司未能按照还款计划给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北庄建筑队要求广积通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广积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广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江宁区铜井北庄建筑安装工程队工程款2368000元,并应偿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的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794元,由被告广积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史朝霞
人民陪审员 徐庆玲
人民陪审员 张顺旗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毛成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