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电德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泰兴东街17号院内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8061151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化工园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2018)鲁110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代刚邮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查询范围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胡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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