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25民初713号之一
原告: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90元,由原告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