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

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与磐安县长红茭白专业合作社、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3民初126号
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展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长***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县。
被告:***,男,汉族,1948年4月14日出生,住**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县。
被告:***,男,汉族,1945年3月16日出生,住**县。
被告:***,男,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县。
被告:***,男,汉族,1937年2月15日出生,住**县。
被告:***,男,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住**县。
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诉被告**县长***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