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5274号
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十二里。
法定代表人:周展望。
被告:***,女,1971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荆笑言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