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

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东商初字第576号
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展望。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阳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