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0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51790045。
法定代表人周展望。
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组织机构代码:7639168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承揽款491600元、违约金98320元、律师费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129250.2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