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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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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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内0302民初358号2022年4月18日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302民初35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3日生,住乌海市海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棋盘井大街南一街坊阳光景园小区21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石虎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华,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