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鸿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02民初1436号 原告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棋盘井大街南一街坊阳光景园小区21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701261780U。 法定代表人石虎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公司员工。 被告巴彦淖尔市鸿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汇丰街与开源路交汇处西北角办公楼二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13NM031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鸿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行远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悦